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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中医学院与阎会君、苏星烨、文霖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昆民四初字第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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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云南中医学院与阎会君、苏星烨、文霖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24)昆民四初字第 190 号 原告云南中医学院 住所:昆明市双桥路 201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生,校长。 委托代理人纳玲、詹晴洲,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阎会君,男,汉族,生于 1962 年 10 月 4 日,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塔路 6 号。身份证号 610402196210040314。 委托代理人韩嘉、杨向红,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苏星烨(曾用名:苏知梅),女,汉族,生于 1972 年 8 月 14 日,住云南省昆明市虹山南路 14 号。身份证号 5301028197208144247。 被告文霖,男,汉族,生于 1969 年 3 月 21 日,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寺街培元巷 3 号附 1 号。身份证号 530102196903212418。 原告云南中医学院与被告阎会君、苏星烨、文霖承包合同 纠纷一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 年 7 月 13 日指令本原继续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24 年 10 月 30 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纳玲、詹晴洲,被告阎会君的委托代理人韩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苏星烨、文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精品 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原告起诉称:2000 年 10 月 20 日,原告和被告阎会君签订了《云南中医学院制药厂(以下简称:制药厂)目标责任管理合同书》。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原告聘任阎会君为制药厂厂长,聘任期限为三年,从 2000 年 9 月 1 日到 2024 年 9 月 1 日。聘任期内实行目标责任管理,被告阎会君独立经营、自负赢亏,并承担其经营管理期间的全部经济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阎会君承诺在其经营管理期间,每年向原告上交目标责任金 50 万元,并在经营管理期限届满后,保证制药厂的资产评估增值不低于 2-5%。被告苏星烨、文霖也向原告出具了保证书和委托书,同意用自己的财产为阎会君履约提供担保,并承诺由三被告办理有关抵押的法律手续。然而,三年的经营管理期限届满,阎会君仅向原告支付了 40 万元的目标责任金,尚欠原告 110 万元目标责任金。同时制药厂的资产非但没有增值反而负债累累,苏星烨也恶意转移了财产,拒不承担担保责任,文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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