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2001 年 9 月 20 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55 号)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01 年 9 月 20 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 年 9 月 20 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法律规范集体合同行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以及对集体合同实施管理、监督的部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以企业职工集体为一方与企业为另一方就劳动酬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制度。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的,根据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负责集体合同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负责指导、帮助职工一方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第二章集体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集体合同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酬劳;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保险福利; (六)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七)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别保护; (八)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 (九)合同的期限; (十)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一)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十二)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至三年。 第六条企业职工一方或者企业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书面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十五日内与对方进行平等协商。 第七条集体合同由双方平等协商。参加平等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对等,每方三至十一人,包括一名首席代表。每方应当另行确定一名书记员,负责协商过程中的文字工作。 职工协商代表由工会决定,或者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议定。有女职工的企业,职工一方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参加。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