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从一案例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争议如何计算缴费期限2024-11-30 12:35案例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 A 县支行
被告:彭××
彭××自 1991 年 5 月始,应中国建设银行 A 县支行聘请,在该行从事炊事员工作连续 12 年,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24 年 4 月 17 日,因银行系统压缩人员,该行遂将彭××解聘
彭××申请劳动仲裁
2024 年 5 月,A 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彭××与 A 县建行之间所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并下达了 (2024)第 022 号调解书
由于调解书第 2 条约定的“由被诉方为申诉人彭××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根据保险政策规定的比例缴纳截止到 2024 年 4 月30 日的养老保险费”没有明确起始时间,双方就此条再次发生争议
2024 年 7月 16 日,A 县仲裁委员会就此项争议下达(2024)第 042 号裁决书确定:由 A县建行为彭××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为其缴纳从 1991 年 1 月至 2024 年 4月的养老保险费的单位负担部分 13951 元;个人负担部分 5275
2 元由彭××自己缴纳,其后由彭××自己续保
裁决送达后,A 县建行认为该裁决没有法律依据而向人民法院起诉
[主要观点及理由] 本案中,对 A 县银行为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负担部分)时间的起算如何适用法律问题存在分歧
主要有以下四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A 县建行应当为彭××缴纳从 2024 年 4 月 1 日至 2024 年4 月 30 日养老保险费(单位负担部分),具体数额按相关社保规定交纳
理由是:国务院 1991 年 6 月 26 日颁发的国发[1991]33 号《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第 1 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的统一政策,对职工养老保险作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