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甘肃省商贸公司组织 14 人前往北京参观旅游,期限为 9 月 13 日至 20 日。9 月 11 日上午该公司与北京某旅行社联系,旅行社当即传真回复有关报价,每人旅游费为 750 元,另外提出返程票手续费每人 30 元,旅游团到京后,交齐所有费用。当日 11 时左右,该公司传真致旅行社,提出在京的旅游行程安排和接待标准以及旅游费的报价。并注明以上行程,报价请确认,在传真件上加盖了该公司的印章。下午 2:30 分,旅行社传真回复,对行程安排、接待标准和旅游费的报价表示接受外,仍提出应付火车订票费每人 30 元,到京后即交齐团费。商贸公司当日未再回复旅行社。9 月 11 日下午 17:40 分,商贸公司组织的 14 人乘火车出发。 9 月 12 日,商贸公司传真给旅行社,称返程订票费手续费稍高,不得已由自己在京订票;团费由我方领队带去,先付 50%,余款在离京上火车时给付。旅游团 13 日早到北京西站,望做好接待服务准备。旅行社收到传真后,立即传真回复:因贵公司确认时间太晚,我社无法接待。 随后,商贸公司旅游质监部门反映,要求进行协调,督促旅行社接待即将到京的旅游团。经旅游质监部门从中协调,旅行社基于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和维护旅游者的利益,同意有条件接待该旅游团,商贸公司接受旅行社所提出的条件,即住宿费每人每天增加 10 元,到京即付清全部团款,返程票自理,不再收取手续费。9 月 13 日晨,该商贸公司一行 14 人到达北京西站,旅行社按时前往车站接团,并根据商贸公司要求安排了食宿和参观游览活动。 该商贸公司 14 人如期返回后,向旅游质监部门投诉称:旅行社突然中断双方业已达成的协议,为避开陷入无人接待的困境,我方又委托旅游汽车公司派车到车站接团,造成双重接站,损失租车费 200 元;为解决纠纷支付来往电话费 150 元;旅行社乘人之危,借机增加住宿费 240 元,我方迫于无奈表示同意。鉴于旅行社的违约行为,请求旅游质监部门责成旅行社赔偿临时租车费、电话费和加收住宿费共计 1190 元。 案例分析 商贸公司与旅行社的旅游纠纷,争议的焦点是 9 月 12 前,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旅行社增加住宿费是否构成乘人之危。 旅游质监部门经过审理认为,商贸公司的投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故对其要求不予支持。 一、 9 月 12 双方的旅游合同并未成立。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见表示一致的结果,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