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甘肃省商贸公司组织 14 人前往北京参观旅游,期限为 9 月 13 日至 20 日
9 月 11 日上午该公司与北京某旅行社联系,旅行社当即传真回复有关报价,每人旅游费为 750 元,另外提出返程票手续费每人 30 元,旅游团到京后,交齐所有费用
当日 11 时左右,该公司传真致旅行社,提出在京的旅游行程安排和接待标准以及旅游费的报价
并注明以上行程,报价请确认,在传真件上加盖了该公司的印章
下午 2:30 分,旅行社传真回复,对行程安排、接待标准和旅游费的报价表示接受外,仍提出应付火车订票费每人 30 元,到京后即交齐团费
商贸公司当日未再回复旅行社
9 月 11 日下午 17:40 分,商贸公司组织的 14 人乘火车出发
9 月 12 日,商贸公司传真给旅行社,称返程订票费手续费稍高,不得已由自己在京订票;团费由我方领队带去,先付 50%,余款在离京上火车时给付
旅游团 13 日早到北京西站,望做好接待服务准备
旅行社收到传真后,立即传真回复:因贵公司确认时间太晚,我社无法接待
随后,商贸公司旅游质监部门反映,要求进行协调,督促旅行社接待即将到京的旅游团
经旅游质监部门从中协调,旅行社基于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和维护旅游者的利益,同意有条件接待该旅游团,商贸公司接受旅行社所提出的条件,即住宿费每人每天增加 10 元,到京即付清全部团款,返程票自理,不再收取手续费
9 月 13 日晨,该商贸公司一行 14 人到达北京西站,旅行社按时前往车站接团,并根据商贸公司要求安排了食宿和参观游览活动
该商贸公司 14 人如期返回后,向旅游质监部门投诉称:旅行社突然中断双方业已达成的协议,为避开陷入无人接待的困境,我方又委托旅游汽车公司派车到车站接团,造成双重接站,损失租车费 200 元;为解决纠纷支付来往电话费 150 元;旅行社乘人之危,借机增加住宿费 240 元,我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