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河县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工作督 查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深入推进夏河县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工作,确保创建工作按照《夏河县人民政府民族团结进步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夏河县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地区、市、盟)测评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测评指标体系》)和《夏河县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工作推进方案》(以下简称《推进方案》)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实施方案》为指导,牢牢把握“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民族工作主题,结合《甘南州贯彻落实甘肃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规划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坚持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三个离不开”和“五个认同”为要求,以“九大工程”为抓手,本着绵绵用力、久久为功的理念,广泛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示范县创建活动。要严格按照《责任书》、《实施方案》、《推进方案》的要求,强化督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全县创建工作有力有序推进。第二章 督查范围和人员组织第三条 督查工作以县委、县政府有关创建工作的重大部署、重要会议决定事项、领导批示贯彻落实情况为主要内容,聚焦 2018 年底实现创建成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的目标,对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驻夏各单位开展全面督查。第四条 重点对组织领导、实施方案和推进计划、工作安排、工作总结、测评体系、具体创建工作开展情况、记录、资料、建档等及时跟踪检查,确保创建活动各项工作任务得到层层落实,防止创建活动空对空、走过场等。第五条 督查工作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室牵头,县创建办领导带队,相关小组熟悉各方面情况的工作人员组成专项督查组,深入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驻夏各单位进行督促检查。第三章 督查方式1第六条 实行月检查通报制。每月通过电话催办、发文督办、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驻夏各单位创建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月底前将督查情况报县创建办,并由县委督查室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第七条 实行季督查报告制。每季度县创建办要深入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驻夏各单位进行实地督查。采取现场察看、查阅资料、座谈交流等方式深入了解情况,掌握一手资料。督查结束后,要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