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投资差额补足协议要点乙方(基金公司控股股东)同意,在基金认购人未能取得投资本金及预期收益时,乙方向基金认购人补足差额,甲方(基金代理方)向乙方支付差额补足支持费
相当于乙方为基金投资提供担保
差额补足协议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鉴于:1
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甲方具有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乙方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甲方与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于年月日签订《私募投资基金代理销售协议》(合同编号为:),由甲方代理私募基金 (以下称为 “基金产品 ”)
甲方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于年月日签订《融资服务协议》,由为甲方提供优质客户(以下称为“基金认购人 ”)认购基金产品
乙方系的控股股东,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持有 60% 的股权
为确保基金认购人的权益,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若基金认购人在其认购的基金产品类别对应的存续期限届满后不能取得投资本金及预期收益的,乙方以其个人财产向基金认购人支付其亏损的投资本金和/或收益差额(以下统称为“差额费用”),乙方向基金认购人支付差额费用,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差额费用1%的差额补足支持费
为了进一步明确双方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公平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署本差额补足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差额补足义务1
1 甲方与于年月日签订《融资服务协议》,由为甲方提供优质客户(即“基金认购人 ”)认购甲方代理的基金产品,并签订基金认购协议, 基金认购人依据签订的基金认购协议在其认购的基金产品类别对应的存续期限届满后应取得相应投资本金及预期收益(以下称为“投资权益资金 ”)
2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为确保基金认购人的权益,若基金认购人在其认购的基金产品类别对应的存续期限届满后不能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