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服务指南一、税收违法行为处理【事项类别】发起方式:依职权办结方式:限时办结【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 号)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7 号)全文《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 号)全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39 号)第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5 号)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190 号)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 2009〕157 号)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 24 号)第十一条第十款第二项,第十三条【业务概述】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登记、 处理、跟踪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的状态并对税收违法行为处理进行终结审核
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理需要,选择相关的流程进行具体处理
【办理规范】1.登记在税收管理各环节发现相对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时,办理人员应首先对税收违法案件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填制《税收违法行为登记表》,再依法进行相应的税收违法行为处理
2.处理处理人员根据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的需要,对应进行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 并制作《税收违法行为处理跟踪表》 ,完成对税收违法行为的跟踪管理
(1)责令限期改正如果需要对税收违法行为当事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