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税收执法各环节风险防范手册(附案例分析)(一)第一部分具体风险行为具体风险行为是指税务人员在某一项执法工作中可能遇到的执法风险,根据业务类型分为税务登记、 申报征收、 税源管理、 票证管理、 税务稽查、 政策管理、税收法制等七个方面203 个执法风险点。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这项工作看似简单,往往会误导税务人员,容易出现不按规定办理、项目填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真实等情况, 影响到以后发票管理、 税收优惠等涉税事项办理。 存在着很大的执法风险。(一)设立税务登记(实地勘验)【岗位】税源管理岗【提示】 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税务登记,税源管理岗巡查监督不到位, 没有依法将其纳入正常管理, 形成漏征漏管,致使国家税款流失,形成执法风险。【案例 1】2008 年,某区国税局通报了A 税收管理员违纪违法案件。A 利用职权向纳税人吃、拿、卡、要,收受纳税人钱物,故意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受到行政降级处分, 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税收管理员利用职权谋私案件。 A 的行为如果不是及时被查处和制止,很有可能演变为一起职务犯罪案件。【相关规定】 《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税收管理员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 构成违纪行为的, 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规定, 有玩忽职守、 贻误工作的行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 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 依照规定。前款所列人员 , 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造成重大损失的 , 给予撤销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