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制片人合作合同甲方:北京中华影视投资有限公司法定地址:电话: 010 – 6 传真: 010 - 邮箱:乙方: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传真:邮箱:鉴于: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的影视投资公司,乙方具有电视剧制作的相关资质和经验;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双方就合作策划、投资、制作和发行影视剧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双方信守
1.概念阐释:1
1 影视项目前期开发阶段费用:指在项目策划创意阶段支付的策划费、文学作品影视改编权许可费、故事大纲创作费等直至剧本最终创作完成所产生的前期费用;1
2 影视剧制作生产阶段:指从确定主创人员(导演、 演员、 摄影等) 开始至前期拍摄、后期制作到成片交付等影视剧生产制作过程;2
影视项目的策划及开发2
1乙方以其个人名义在影视项目上与甲方进行独家合作,乙方可自主策划影视项目选题、组织剧本创作,乙方依法策划、购买与开发的影视项目甲方有优先投资权
2乙方自行策划的所有选题,除甲方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的之外,乙方不得私自以任何形式同其他第三方合作
3乙方所开发的项目,在前期阶段由甲乙双方共同投资,甲方给予项目开发总体费用 50%投资,乙方自行承担50%;2
4 项目前期开发阶段,甲乙双方共同与编剧签订《剧本创作委托协议》,由乙方把握创作方向及剧本质量,双方根据相关协议按进度共同支付款项; 2
5乙方进行项目策划、版权购买、剧本创作过程中,应与甲方保持顺畅的信息沟通,并以书面形式报之甲方,确保甲方及时、准确地获取策划选题的内容
1 由乙方自行开发并获甲方认可给予制作投资的影视项目,其项目立项 (“立项” 是指影视项目报主管省级广电局及国家广电总局备案公示)一律以甲方指定的影视公司名义申报备案公示并申请拍摄许可证
1 乙方项目开发完成后,如获得甲方书面认可,则甲方支付乙方项目开发阶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