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 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流通体系建设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建设实施方案》,为规范建设和管理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流通体系,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流通体系建设坚持确保质量安全公信力、贸易公平性、服务民生公益性的原则
第三条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流通体系由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信息平台和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配送中心构成
在广州市农业农村局的监督指导下,由广州市属国企牵头建设运营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信息平台和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广州配送中心,统筹协调运营广州市外的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配送中心,建成以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广州配送中心为管控核心,全国各地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配送中心统一运营形象和运营模式的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流通服务体系
第四条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流通体系经营主体不参与大湾区“菜篮子”具体产品经营活动,只对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管和提供流通配套服务,确保公信力、公平性及公益性
第五条产品用于出口港澳的应当达到供港澳质量安全标准并满足相应监管要求; 产品用于国内其他地区销售的应当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且达到供港澳质量安全标准
2 / 6 第二章配送中心建立标准第六条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配送中心建立应具备的条件如下:(一)建设基础条件
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产品配送中心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加工配送、电子商务、质量检测服务、海关验放服务、冷链物流等主要功能;
统一使用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信息平台进行产品流通、检测、交易管理, 建设地点位于全国优质农产品主要产地和集散地城市,承接相关地区丰富的优质农产品输入粤港澳大湾区,或在当地城市群辐射拓展业务;
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配送中心整体占地总面积不低于万平方米,并具备建设必要设施设备的建设用地
(二)应具备的功能区和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