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岛优品—倾心为你打造精品文档宝岛优品—倾心为你打造精品文档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发布时间: 2020-01-08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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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以下称用人单位 )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第七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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