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承运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托运方(以下称乙方):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就乙方委托甲方配送业务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 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价值、流向以各次托运单证为准,卖场订货单、乙方送货单和甲方托运单证是本合同附件之一。第二条 货物包装要求1、乙方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国家标准的,根据行业标准包装;没有行业标准的,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承运,但甲方的承运并不表明货物包装合格。2、乙方委托甲方运输的货物中不得夹带危险品以及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税务发票、海关通关等手续不全的货物。第三条 货物的起运地为上海市松江区甲方仓库,或乙方指定的地点、到达地点,收、发货人名称,详细地址及直接联系方式, 以甲方开出的托运单为准,并作为合同附件之一。乙方所送货物包装上应注明流向,无法在包装上注明的,应向收货员特别说明,对因乙方送货单书写错误、描述不清或托运货物差异面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第四条 货物承运日期和货物到货期限货物承运日期以各次甲方托运单证为准;货物运到期限以合同附件为准。托运起算日 400公里以内,计算方法以开单当日时间 20:00 为准。具体路途时间按甲方报价单上到货时间为准,开单时间在 20:00 之后的,到货时间向下顺延一天(但不包含节假日)。400 公里以外,计算方法以当日开单时间 12:00 点前为准。当日开单时间在 12:00 之后的,到货时间向下顺延一天(不包含节假日)。第五条 运输质量和安全要求1、根据货物的性质与要求,甲方配备适合于安全运输的车辆承运;乙方托运货物单个货物价值在一百元以上的物品应参加货物保险,保险费用按货物价值的 3‰收取(甲方可代理保险)出现货损时甲方按保险法规有关规定理赔。没有参加保险的,甲方最高赔偿限额为当次运费的三倍。2、乙方送货,货物与送货单的内容应相符,自行核实,如货物包装、产品条码、规格、数量、运达地等。乙方对货单相符负责,如有改动必须签字确认。3、乙方对贵重物品(或单件商品价值达伍佰元人民币以上或单箱总价值一千元以上的电子产品等)应实行手对手验货交接,否则造成丢失按普通货物赔偿,最高赔偿限额为当次运费的三倍。贵重物品的包装应使用专用防伪封箱带,上下底同时封,外加打包带加固。4、易损易碎易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