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产品的销售行为以及与产品营销相关的经营行为,加强和完善集团公司营销合同的管理工作,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减少和避开集团公司对外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风险,提高集团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事业部、分子公司对外签订的营销合同,具体包括产品销售合同、与产品营销相关的其他合同。产品销售合同是指集团公司、各事业部、分子公司作为卖方与作为买方的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就集团公司主营产品(液奶、冷饮、奶粉、酸奶)的销售而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买卖、销售、经销、代销、批发、产品配送等。与产品营销相关的其他合同,是指集团公司、各事业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部、分子公司作为合同一方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就集团公司主营产品营销相关的经营行为而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进店、堆头/售点陈列、促销、冰柜投放、费用补贴、买断、专营、广促物资的设计与采购、路演、物流运输与配送、办公房屋租赁、库房租赁、仓储等。第三条 非主营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速冻、饲料等产品)的产品销售合同及与产品营销相关的其他合同的管理办法由受集团公司委托行使管理权的事业部参照本办法拟订,由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财务管理部、法律事务室等部门会审后,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以事业部或子公司名义发布。第四条 为稳定集团公司主营产品的市场,凡直接与集团公司或事业部、分子公司就集团公司主营产品发生长期业务往来的客户,应当签订书面形式的产品销售合同。为保护下一级销售商的合法权益、控制销售渠道、稳定销售价格体系,事业部可根据本事业部的销售模式及实际情况决定签订书面形式产品销售合同的客户范围。与产品营销相关的其他合同,交易额在 1 万元以上或不能即时清结的交易行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本办法不适用各事业部、分子公司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即时交易。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五条 营销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第六条 订立营销合同应当遵守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第七条 营销合同内容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