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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合同分入的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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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再保险合同分入的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一、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分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保费收入金额。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确认分保费收入的当期,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根据账单标明的金额对相关分保费收入、分保费用进行调整,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再保险接受人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以及进行相关分保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比照原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的当期,根据账单标明的分保赔付款项金额,作为分保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相应的分保准备金余额。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将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确认为存出分保保证金;同时,根据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转销相关存出分保保证金。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期计算存出分保保证金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二、分入业务的税务处理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包括金融保险取得的收入。即再保险合同的分保费收入应属于提供劳务收入。分保费收入的确认条件,与会计准则确认条件基本一致。分保费收入金额确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根据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再保险企业应按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保费收入计入应税分保费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再保险企业支付的佣金不得直接冲减分保费收入。退保费可冲减收入总额,但此前按原确认的销售(营业)收入计算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扣除项目,应作纳税调整。 再保险接受人在确认分保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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