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加盟协议)时的 30 个注意事项发布日期:2024-06-16 作者:李本虎律师 在《南京特许经营律师: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如何进行尽职调查?》一文中我们已经介绍了合同签订前的尽职调查工作,有兴趣的可以去看看。在对特许方的资格作完调查工作后下一步工作就是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本文中南京特许经营律师通过 30 个方面介绍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的注意事项。一、相关规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经营合同如何签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纳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九)违约责任;(十)争议的解决方式;(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 3 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四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根据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第十八条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二、特许经营合同签约前,具体要注意的 30 个事项:1、合同中应详细列明特许者提供的服务项目合同中要详细说明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