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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案例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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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案例一2000 年 5 月,某市东城区甲厂与西城区乙厂经协商,签订一份借调乙厂王某的合同。合同规定:王某为甲厂从事技术传授工作两年,甲厂向乙厂支付技术服务费 20 万元,并由乙厂向王某支付工资。2001 年 1 月,该市南城区丙厂向王某发出邀请,愿高薪聘请王某到丙厂工作。2001 年 2 月,王某以技术传受完毕为由要求提前终止合同,甲厂不同意,双方发生争吵,王某遂不再到甲厂上班而到丙厂上班。无奈,甲厂向东城区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王某赔偿损失。【问题】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当受理本案?为什么? 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答案:1、会受理本案,王某与甲厂劳务合同未到期,属于劳动合同争议,属于劳动仲裁的调整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本案 2、案例二某酒店与某大厦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大厦八层。之后,酒店将该摊档租赁给聂某经营“面老大”,并允许其使用该酒店的营业执照进行经营。2024 年 7 月 24 日聂某雇用索某在面食摊做工,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 1500 元每月,索某因聂某拖欠工资离开工作岗位,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2600 元。【问题】索某与酒店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索某与聂某或酒店形成劳务关系?答案:1、聂某与索某属于民事雇佣关系。 2、某酒店与聂某形成劳务关系,因为 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系。 3、索某与酒店属于劳动关系,聂某雇佣索某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内部承包人代表企业实施的劳动用工行为,其所雇佣的劳动者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因此索某与酒店形成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案例三某房地产公司聘用了王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约定的试用期为三个月。三个月期内,公司发现王小姐表现欠妥,工作能力不高,但是本人的工作态度较好,所以一方面担心王小姐的能力会不胜任工作,另一方面又希望给王小姐一个机会,假如王小姐的能力能够有所提升,在此情况下,公司倒是同意继续留用王小姐。在此情况下,公司想延长王小姐的试用期,不知是否合法?答案:公司与员工所约定的试用期是合法的。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最长可以约定六个月的试用期。现在公司只与员工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肯定是一种合法的约定假如王小姐不同意延长,公司是不能单方延长试用期的。假如王小姐同意延长,则公司将试用期延长到六个月的做法是合法的。公司需要跟王小姐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才能保证合法性。《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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