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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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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22 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 年 7 月 22 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集体协商代表 第三章集体协商内容 第四章集体合同订立 第五章集体合同履行 第六章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法律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选派代表进行集体协商,就劳动酬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并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酬劳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集体协商代表 第七条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简称协商代表)是指根据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对等,一般为三至十人,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八条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征求职工意见后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举,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或者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协商代表担任;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民主推举产生。 第九条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派。 用人单位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者由其书面委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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