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区域代理级别合同甲方:广东轻出平步木业有限公司乙方:本附件作为《区域代理合同书》(合同编号:GPB 湖南 HN_090727___,以下简称“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合同条款一和条款二中的区域代理级别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和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均认可本细则条款,并共同遵守,如有违反,与合同条款一和条款二承担相同的违约责任
一、代理级别简述:合同所述代理商和经销商级别,按代理区域由高至低依次为:省级代理、地市级代理、县市级代理、一般经销商
省级代理必须于该省大中型城市内设立品牌旗舰店,面积不得小于 200 平方 米,年进货额在 人民币以上;地市级代理必须于该地市内设立品牌专门店,面积不得小于 100 平方米,年进货额在 70 万 人民币以上,;县市级代理必须于该县市内设立品牌专门店,面积不得小于 80 平方米,年进货额在 人民币以上;一般经销商必须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稳定的销售网络,年进货额在 人民币以上
二、代理级别基本法律规范1、 代理商数量每个相同范围的区域内(省/地市/县市)只能有一家总代理商,先到先得,即省级独家代理、地市级独家代理、县市级独家代理;一般经销商不享受区域代理权,不受数量约束
2、 级别管理解释2
1、 在级别管理中,经销商没有区域代理权,直接对授权其经营的一方负责,不受其他条款的限制
2、 包括乙方在内的任何代理商均须遵守其代理合同条款的约定,对其上一级代理商负责;如没有上级代理,则直接对甲方负责
3、 包括乙方在内的任何代理商均应完善管理区域内的代理系统
代理权的管辖依照本细则相关条款执行
4、 跨级进展限制:在没有下级区域代理的情况下,代理商有权跨越下级,设立更低级别的代理
但在下级代理已经存在,且其已得到该区域代理权的情况下,则任何代理商不得越级授权
5、 在符合上述跨级进展限制规定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