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甲方): 陈芳 证件类型及编号: 360102197604070520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 ) 房 屋 坐 落 于 南 昌 市 东 湖 区 岔 道 口 西 路 恒 辉 花 园 7-1-602 ,建筑面积 147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一)租赁用途: 居住 ;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 ,最多不超过 人
第三条 租赁期限(一)房屋租赁期自 2024 年 4 月 21 日至 2024 年 4 月 20 日,共计 12 个月
甲方应于 2024 年 4 月 20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根据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
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30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 □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2400 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总计:人民币 贰万捌仟捌佰元整(¥: 28800 元 )
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 2 付 1 ,各期租金支付日期 : , ,
(二)押金:人民币 肆仟捌佰 元整 (¥:4800 )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 / 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 (5)燃气费(6)物业管理费(7)上网费(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