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原生产队与村民间承包协议是否有效 案情: 1992 年某村原第六生产队经本队村民全体同意与村民刘某签订了承包该队沙滩地的协议,刘某向该队交纳了承包费后在承包地里栽种杏树
不久前,该村村委会以刘某与原第六生产队所签协议无效为由,向该县法院起诉
分歧意见:该协议是否有效的关键是原生产队是否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对此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原生产队不具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原因是:自农村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原生产队已实际不存在了,农村土地所有权应由村委会代表村集体管理、经营,并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
原生产队不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因此原生产队无权向村民发包土地使用权,其与村民签订的承包沙滩地的协议应属无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此种行为应区别对待:对于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原生产队界限的,原生产队具有土地所有权,能够对属于本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发包,该沙滩地承包协议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对于在家庭联产承包中已打破原生产队界限的,土地所有权应归村农民集体所有,原生产队不具有土地所有权,也就不能将原属本队的土地进行发包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本案的焦点是原生产队是否享有土地所有权
从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的实际情况来看,相当多的地区在进行土地承包时,均未打破原生产队的界限,而仍是以原生产队为基础,对其土地发包给本队的农户进行联产承包
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来看,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的土地所有权是有明确规定的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2001 年 11 月 9 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严格根据《土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