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合伙经营车行协议书合伙人(甲方):刘远利,出生 1966 年 4 月 25 日,住址玉屏县汽车站,身份证号:522223196604252024。合伙人(乙方):徐伟恩,出生 1968 年 2 月 15 日,住址红花路55 号,身份证号:510229196802152515。鉴于共同经营,办好车行,使车行得到更好的进展,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特订立合伙协议如下:一、共同投资、共同经营,资金各一半,亏盈甲、乙双方各半。二、车行上户及一切手续均由甲方代理,但乙方负有同等义务和责任。三、车行、车辆未经租出,甲、乙双方有同等使用权,但在使用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如油费、维修费等)和发生的事故均由使用方自负。四、租出车辆假如发生、事故、纠纷,甲、乙双方不能躲避应共同处理,共同承担。五、在经营过程中或经营不善,假如退伙,所有车辆经评估商定后再作处理,甲、乙双方共同分担。六、在出租时送车和收车的意外和费用,双方共同承担。七、未尽事宜,另行协商。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各一份,参加人徐培益、刘鸿睿各一份,签字后生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甲方: 乙方:年 月 日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 25 日至次月 15 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