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合同期满企业不续签,是否需要提前 1 个月通知? 刘 XX 于 1999 年 7 月进入广东东莞市 X 宝装饰有限公司(下简称 X 宝公司)任职,双方约定了工资、工作时间等待遇,并签订了将于 2008 年 7 月 15 日期满的劳动合同。在 2008 年 7 月 15 日刘 XX 被 X 宝公司以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公司要求刘 XX 与公司做好工作交接,随后在财务处结清刘 XX 的工资等事宜。 然而刘 XX 却将公司告到劳动仲裁处,说公司解除合同并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刘 XX 本人,因此他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合同的代通知金。而公司则认为解除合同是因为合同期满,属于自然到期而终止的,并不是公司提前解除合同,因此无须支付其代通知金。 问题: 1、刘 XX 的要求是否得到支持? 2、因合同期满而终止,用人单位也是否要提前一个月通知? 3、基于此案,用人单位如何做好合同期满不再与员工续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