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合同法第 286 条法律属性及适用条件探究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9 更新时间:2024-8-5 0:43:10 内容摘要: 我国经济的高速进展,备受世界瞩目
作为国民经济支柱的房地产行业也水涨船高,全国上下掀起了建设开发的热潮
尤其是近几年,建设项目投资居高不下
伴随者大规模的大兴土木,由此也带来了诸多社会问题:诸如房价过快增长、建设工程价款拖欠、由此带来了民农工工资的无法按时支付
假如这些隐藏的社会矛盾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对和谐社会的建设将造成不利影响
基于如此问题,合同法中特别设置了一个新的条文——第 286 条
应当说,立法者的本意和初衷是好的,希望通过此条款来保障承包人债权的实现,以此来保证工人工资的支付
但该法出台以后,在理论界引起了极大的震动和争议,在司法实务界具体适用该条款时,亦有诸多问题需要探讨
本文拟从该法条的法律属性和具体应用作一简单的探悉
主题词: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留置权/抵押权正文: 一、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 合同法出台后,针对该法第 286 条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律属性,在理论界曾引起了强烈的争论
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见解:留置权说、法定抵押权说、法定优先权说
根据《担保法》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债权人有权以拍卖、变卖抵押物、质物和留置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我国法律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集中在《民用航空法》和《海商法》等法律中规定了船舶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等优先权
但这些优先权均是特定的,与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无关
那么,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能否归入上述任何一类担保物权中呢
(一)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属于留置权;1、根据我国担保法对留置的规定,留置权的标的物为动产,目前为止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为不动产设置留置权
留置权属于法定权利,即权利来源于法律规定,只要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事实(上述特定合同的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