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平阴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合同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平阴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平阴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平阴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平阴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加民事活动中与其他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平阴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校长是平阴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唯一的法定代表人
任何以平阴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为一方主体的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
未经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平阴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公章,以平阴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名义签订任何合同
法定代表人在出具书面委托书后,授权委托人方可签订有关合同
第四条 平阴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在下列事项方面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事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一)平阴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对外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购买;(二)与国(境)内外教育机构和社会力量的合作办学、科研合作;(三)平阴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固定资产租赁、平阴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有关对外承包、无形资产的有偿使用、融资租赁;(四)大宗设备和物资及图书的购买、达到规定数额的大型维修项目;(五)其他需要订立书面合同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平阴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平阴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审批手续,维护平阴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平阴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签订合同之机谋取私利
第六条 合同一般应具备当事人名称、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与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内容
第七条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