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合同保险条款 第一编:总则 第一部分:基本保险—合同损失险 第一章 被保险人的范围 第一条 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合格的一方或者一方以上的合同当事人 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二章 保险标的的范围 第二条 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有效合同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即: (一) 买卖合同
(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三) 赠与合同
(四) 借款合同
(五) 租赁合同
(六) 融资租赁合同
(七) 承揽合同
(八) 建设工程合同
(九) 运输合同
(十) 技术合同
(十一) 保管合同
(十二) 仓储合同
(十三) 委托合同
(十四) 行纪合同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十五) 居间合同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凡是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即合同完全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造成被保险人 直接经济损失的,或者依法或依约定应当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责任赔偿: (一) 被保险人在主观意愿上能完全遵循合同履行原则的前提下的一般过失行为
该行为应当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认定; (二) 因下列不可抗力造成被保险人完全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所投保合同, 导致被保险人直接经济损失;或者依法或依约定应当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的直接经济损失的: 1、 所投保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均不能预见的各种客观情况; 2、 所投保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中遇到: a, 火灾、爆炸; b, 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c, 飞行物体及其它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d, 非质量缺陷的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 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四章 除外责任 第五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