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吉林大学技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管理学校的技术合同,有效维护学校和发明制造人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吉林大学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就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等科技活动而订立的技术合同的管理
经学校授权并以吉林大学名义从事科技活动所订立的技术合同的管理亦适用本办法
学校科技人员因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讨论开发任务而与相关管理部门签订的课题(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的管理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技术合同主要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四大类
第四条 订立技术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应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相关技术权益的保护,有利于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第五条 技术合同实行技术负责人(项目联系人)负责制
第六条 技术合同的归口管理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 利用技术合同损害学校声誉、造成学校技术权益损失的,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二章 技术合同的订立第八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学校,学校科技管理部门统一以吉林大学名义对外订立技术合同
未经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同意,校内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利用学校的职务技术成果对外订立技术合同
第九条 订立技术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技术合同的格式及内容一般以国家科技管理部门或相关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拟定并提供的示范合同文本为准
以协议形式订立技术合同的,协议应具备示范合同文本所要求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 讨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应订立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应约定讨论开发成果的归属
实施转化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的,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订立合同
第十一条 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技术秘密或许可专利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