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词审判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的委托,指派汪志国、钟长汉律师代理李某与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律师结合本案的事实及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敬请法庭考虑并予以采纳为盼。关于李某与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某与某公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 2000 年 12 月 28 日协议的有效成立、合同履行的事实情况等案件事实部分没有争议,该案主要争议在于对 2000 年 12 月 28 日协议第三条部分关键词语的理解,即“房屋的产权证”以及“办理”应当如何理解。2000 年 12 月 28 日协议第三条约定“: 业主李某所购房屋的产权证力争在两年内办理完毕,假如两年内未办理,赔偿业主李某人民币伍千元整”。代理律师认为:一、“房屋的产权证”应当指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房屋产权证的办理完毕就应当指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只有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办理齐备,才符合该合同约定的“房屋的产权证办理完毕”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被告截止 2024 年 12 月 31 日才办到李某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2024 年才办到土地使用权证。明显超过双方约定的办理完毕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时间范围,已经构成违约。代理律师将具体的法律依据与理由陈述如下:1、“房屋的产权证”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只能根据人们通常的理解及有关法律规定来解释,应当指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房屋的产权”指对房屋这一不动产的所有权,这一所有权应当包括对房屋所有权与房屋土地使用权这两方面的权利,那么“房屋的产权证”应当指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2、我国法律在提到房屋权利或权利证书时,常常是同时提到“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土地使用权”。在理解“房屋的产权证”这一提法时,应当理解为指“房屋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特别是以下引用的法律条文中有与“房屋的产权”相近的提法,都是指包括房屋所有权与房屋土地使用权在内的权利,如“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屋权属”、“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等。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 90 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