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商标异议代理协议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委托人):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本合同由盈科讨论院赵成伟、刘永沛、牟晋军律师提供】委托人(下称甲方):法定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 传真: 受委托人(下称乙方): 法定地址:邮政编码:电话: 传真:鉴于,乙方具有代理异议申请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申请的资格,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就甲方提出商标异议事项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针对初步审定号为第 号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2、乙方代理事项下载后可任意编辑2.1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商标异议申请事务,乙方应当指定乙方之代理人进行代理。乙方代理工作为:指导甲方收集有关证据,撰写商标异议申请理由,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申请,提供与商标异议有关的法律咨询。2.2 乙方与甲方之间的沟通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沟通。2.3 甲方指定 为商标异议联系人。甲方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以本合同首页中当事人信息中披露的内容为准。2.4 乙方指定 为商标异议的联系人。乙方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为、传真为和电子邮件也以本合同首页中当事人信息中披露的内容为准。2.5 上述 2.3 之信息如有变化,甲方应当于上述信息变更后 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由于甲方就上述信息变更情况未通知乙方或者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变更信息不准确等原因而导致乙方与甲方的沟通、通信产生障碍,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2.8 乙方代理事项不包括:商标局关于初步审定号为第 号商标异议裁定之后的异议复审程序。3、代理费用3.1 乙方按下列标准向甲方收取商标异议有关费用:商标异议代理费: 元人民币/件商标异议官费: 元人民币/件下载后可任意编辑3.2 甲方应在双方签定本协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乙方所提供的账户,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假如乙方要求,则甲方应当将付款凭据在付款之日起 5 日内传真给乙方。4、违约责任4.1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 3.2 条之规定,乙方有权向甲方进行催告,并要求甲方支付每迟延一日的违约金(违约金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 2 倍为准)。甲、乙双方特别明确,甲方履行本协议第 3.2条之义务是乙方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文件的前提。如甲方自乙方催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商标涉及的费用,则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终止所有代理事项。4.1 乙方违反本协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