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商标撤三业务经验总结(一)一、关于撤三申请(商标局,周期一年或两年)(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关于正当理由:指不可抗力、不可干预的客观情况,如:战争、地震;指(导致商品无法进行销售、商标无法使用的)政府政策;(导致不能进行生产经营、商标无法使用的)企业破产清算;2
关于使用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商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二)递交申请的时间点1
在后商标申请被驳回前递交(防备型撤三)若在后商标与在先商标基本相同或者极其近似,通过商标检索已经可以确认这枚在先商标必定要被引证出来,则提出在后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前进行撤三申请,以便在商标局实质审查“在后商标”前撤销“在先商标”的注册,保证“在后商标”的注册
在后商标申请被驳回后递交(进攻型撤三)若在后商标已经被商标局引证在先商标予以驳回,在后商标申请人可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申请,同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驳回复审申请(商评委,周期一年半左右)并请求商评委等待商标局就撤销案件的审理结果;(三)撤三申请策略1
针对这枚注册商标的全部的核定使用商品申请撤三,不建议使用此法;2
针对这枚商标的部分(一项或者其中几项)核定使用的商品申请撤三,假如“撤销三年不使用”是针对注册商标的其中一项或者几个项目,那么注册人所举实际使用证据,必须针对该项或该几项商品,就其他商品项目的举证是无效的,通过准确锁定具体的单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