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发布时间:10-07-24 (2024 年 7 月 24 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对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订立或者履行民事合同的监督
婚姻、收养、监护、劳动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的监督,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同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合同监督,依法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合同监督,依法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合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同监督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非法干涉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合同信用建设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和协调合同信用建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具体组织实施合同信用建设,引导当事人守合同、重信用,指导当事人建立、健全内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合同信用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建立合同信用信息共享协作机制,通过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披露合同信用信息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具体措施,引导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等商业活动中利用合同信用信息,降低交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