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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农转非承包土地引起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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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因农转非承包土地引起的纠纷〔案例〕博罗县凤山村某小组 A 户,1982 年土地承包到户时承包原该村小组山岭地 20 亩,1982 年到 1985 年由 A 户耕种,到 1985 年底 A 户办理农转非户口全家迁出到某单位,当时 A 没有向村上报告承包地如何处理,致使 1986 年土地荒芜一年,这一年也没有上交有关费用,1987 年由原来的组长安排本组 5 农户耕种,每户交承包费 20 元,共计 100元。1987 年 8 月,A 回村找到当时的组长要求承包自己原先的耕地,双方现场签订了合同,合同承包期为十年,即1987 年 10 月到 1997 年 10 月,承包费为 400 元/年,承包费必须于 1987 年 10 月 31 日前交清,合同才能成立,在约定的时间内即 10 月 31 日前 A 来交承包费前,当时的组长又以招投标的方式与 B 户签订了合同(600 元/年承包费),待 A户来交承包费时组长不收(在约定的时间内),理由是 B 户同意多交到 600 元,A 户要承包须在 600 元的基础上加承包费,A 户不愿,致使同一地块产生了两份合同,并发生争吵,组长也未收回与 A 户签订的合同,而土地由 B 户一直耕种,期间 1997 年与组长又签了十年的合同到 2024 年,之后又与该组口头约定续包。1999 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续签换证时,业务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按政策规定办,照抄 1982 年土地到户的底册,将 A 户仍然登记为承包户主,签订了《农村集体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专业项目承包合同书》,但 A 户没有亲自签字,合同期为十年,而土地由 B 等 4 户耕种到 2024 年,在此期间 A 来到该村要合同书未拿到,村委会的理由是合同书应由种地人保管。〔评析〕1、1982 年 A 户承包的原该村山岭地 20 亩,虽承包手续不完善,但符合当时各级政策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承包关系。 2、1985 年 A 户全家农转非到某单位,其承包地荒芜,村小组将承包地收归集体另行转包,是符合当时政策规定的。 3、1987 年合作社将收回的土地招标转包给 B 等 4 户耕种,转包关系符合政策,但转包程序不尽法律规范,认定:A 户与合作社虽签了合同,承包费又低于 B 户,合同未实际履行,为无效合同;B 户实际履行了合同,为有效合同。 4、1999 年初,按中央规定进行土地续签换证时,村委会签发的《农村集体专业项目承包合同书》(是按集体机动地进行承包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并没有进行协商,承包方签字栏也属发包方代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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