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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保险争议的诉讼处理——兼论团体养老保险合同的解除-学术资料-金融保险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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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团体保险争议的诉讼处理——兼论团体养老保险合同的解除 团体保险争议的诉讼处理 兼论团体合同的解除 石慧荣 【专题名称】与保险 【专 题 号】F62 【复印期号】2024 年 04 期 【原文出处】《浙江工商》(杭州)2024 年 6 期第 5~10 页 【作者简介】石慧荣,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重庆 400031。 一、问题的提出 2024 年 4 月 1 日,某区社保局作为投保人为辖区职工与当地的中国人寿保险支公司签订了为期 2 年的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协议,约定社保局按一次投保、分期付款的原则,自参保当日起按季度向保险人划交当年的补充医疗保险费。保险费的标准为:在职与退休职工人均 65 元/年。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金为每人每年最高 20 万元。其赔付标准是: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以上支付额度的费用,由保险人在 20万元的范围内分段按比例给付。合同第 3 条规定,补充医疗支付费用经投保人审核后由保险人支付。区外住院先由本人垫付,医疗终结经审核确认的医疗费用由保险人直接向参保人赔付。补充医疗结算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年度同步结算。合同第 6 条规定,投保人对医疗费支付有监督权,保险人对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审核后 5 日内按报销比例支付。超过规定期限支付,投保人有权按日加收未支付金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医保基金。 之后,社保局按时足额支付了保险费,共 2,606,808 元。至2024 年 3 月 31 日结算,保险公司应付补充医疗保险金 6,425,588 元,但实际只支付了 2,477,680 元,尚欠 3,947,908 元。保险人对拖欠保金的主要理由是:此险初次开设,经验不足,保险费标准过低,亏损严重。另外,保险人以社保局审核不严为由,对一些参保人的报销也持有异议。为维护合同纪律,社保局以区人寿保险支公司为第一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为第二被告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 3,947,908 元保险金。 对于投保人提起的诉讼,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有争议的问题:(1)社保局作为投保人,能否提起保金支付的诉讼,其主体是否适格;下载后可任意编辑(2)报销人员,即参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处理,是原告还是第三人;(3)本案涉及的报销人员有 400 多人,其保金请求相互独立、情况各异,相关的诉讼是团体诉讼还是单独诉讼,应并案审理还是分案处置;(4)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列为第二被告是否恰当。 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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