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团体保险争议的诉讼处理——兼论团体养老保险合同的解除 团体保险争议的诉讼处理 兼论团体合同的解除 石慧荣 【专题名称】与保险 【专 题 号】F62 【复印期号】2024 年 04 期 【原文出处】《浙江工商》(杭州)2024 年 6 期第 5~10 页 【作者简介】石慧荣,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重庆 400031
一、问题的提出 2024 年 4 月 1 日,某区社保局作为投保人为辖区职工与当地的中国人寿保险支公司签订了为期 2 年的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协议,约定社保局按一次投保、分期付款的原则,自参保当日起按季度向保险人划交当年的补充医疗保险费
保险费的标准为:在职与退休职工人均 65 元/年
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金为每人每年最高 20 万元
其赔付标准是: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以上支付额度的费用,由保险人在 20万元的范围内分段按比例给付
合同第 3 条规定,补充医疗支付费用经投保人审核后由保险人支付
区外住院先由本人垫付,医疗终结经审核确认的医疗费用由保险人直接向参保人赔付
补充医疗结算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年度同步结算
合同第 6 条规定,投保人对医疗费支付有监督权,保险人对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审核后 5 日内按报销比例支付
超过规定期限支付,投保人有权按日加收未支付金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医保基金
之后,社保局按时足额支付了保险费,共 2,606,808 元
至2024 年 3 月 31 日结算,保险公司应付补充医疗保险金 6,425,588 元,但实际只支付了 2,477,680 元,尚欠 3,947,908 元
保险人对拖欠保金的主要理由是:此险初次开设,经验不足,保险费标准过低,亏损严重
另外,保险人以社保局审核不严为由,对一些参保人的报销也持有异议
为维护合同纪律,社保局以区人寿保险支公司为第一被告、中国人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