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其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它通航水域中从事的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则。 内河拖航视为水路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以下简称“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输费用,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合同。 (二)班轮运输,是指在特定的航线上根据预定的船期和挂港从事有规律水上货物运输的运输形式。 (三)航次租船运输,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者部分舱位 ,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运输形式。(四)承运人,是指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五)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或者接受转委托从事水路货物运输的人。 (六)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七)收货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指定接收货物的人。 (八)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 (九)单元滚装运输,是指以一台不论是否装载货物的机动车辆或者移动机械作为一个运输单元,由托运人或者其受雇人驾驶驶上、驶离船舶的水路运输方式。 (十)集装箱货物运输,是指将货物装入符合国际标准(1SO)、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集装箱进行运输的水路运输方式。 第二章 运输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运输合同,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订立。 第五条 指令性水路货物运输,有关当事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运输合同。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订立单航次运输合同和长期运输合同。 第七条 订立运输合同可以采纳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八条 班轮运输形式下的运输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二)货物名称、件数、重量、体积(长、宽、高); (三)运输费用及其结算方式;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第 1 页 共 10 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四)船名、航次; (五)起运港(站、点)(以下简称起运港)、中转港(站、点)(以下简称中转港)和到达港(站、点)(以下简称到达港); (六)货物交接的地点和时间;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