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抵押人(甲方): 立合同单位:抵押权人(乙方): 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江苏省抵押贷款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予乙方,作为甲方 的保证,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双方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共同协商,特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 宗地坐落于 区 街 号,面积 平方米,土地用途 ,使用年限 年,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土 地 使 用 证 编 号 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
经评估,并由 市国土资源局确认(备案)使用权总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元,许可抵押限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该宗地曾于 年 月 日抵押予 ,期限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担保债务为(人民币大写) 元
第二条甲方根据《土地使用权抵押》许可抵押的限额,将上述土地使用权全部(部分)抵押给乙方,土地范围已经双方确认(见附图)
第三条担保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元
第四条设定抵押之土地使用权担保范围为被担保债务的本金、利息、罚金、违约金及有关税费
第五条 抵押期限 年(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六条抵押期间,已设定的土地使用权由甲方占管
甲方应保证土地的完整
甲方在占管期间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以及作其它权属处分,乙方对抵押物有检查监督权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七条发生自然灾害造成抵押物和附着物毁损时,甲方应实行有效措施,减少损失并及时通知乙方
第八条抵押期间,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应企业兼并、更名、分立或死亡时,应通知对方并由新的企业或继承人、遗产受赠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落实债务、债权关系、承担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并于发生变更后三十日共同向原登记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