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指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法律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用于指导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依法履行相关职责,按本办法要求申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并按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意见,审议表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主要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的中长期激励。第五条 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公司治理结构法律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二) 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法律规范;(三) 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法律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四) 进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进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五) 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实施股权激励应遵循以下原则:(一) 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强化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激励力度;(二) 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管理层利益相一致,有利于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进展;(三) 坚持依法法律规范,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四) 坚持从实际出发,审慎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第二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第七条 股权激励计划应包括股权激励方式、激励对象、激励条件、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其确定的方式、行权时间限制或解锁期限等主要内容。第八条 股权激励的方式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以及法律、行政性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上市公司应以期权激励机制为导向,根据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结合本行业及本公司的特点确定股权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