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文标题】国营苗圃经营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日期】1981 年 3 月 14 日【颁布部门】林业部、财政部【同时按下"Ctrl"和"F"键可以在法律法规全文中检索关键词】 国营苗圃经营管理试行办法1981 年 3 月 14 日 为加强和改善国营苗圃(以下简称前圃)的经营管理,提高苗圃生产水平,坚持正确的办圃方向,根据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办好苗圃,充分发挥其示范、骨干作用.以适应林业进展和林业现代化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方针、任务 第一条 苗圃属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为进展林业提供优良苗木的基地
是生产性质的事业单位,在单位内部,要根据企业化管理,实行经济核算
第二条 苗圃应当发扬自力更生、勤俭办事业的精神,贯彻执行“以育苗为主,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
第三条 苗圃的主要任务是:繁殖、推广优良树种,培育当地造林、绿化需要的优质壮苗;开展科学实验,实行科学育苗,提高育苗技术水平,示范、指导社队育苗;利用苗圃条件积极开展多种经营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苗圃的长远规划、生产计划、财务管理、劳力调配、物资供应、产品分配以及人事关系,按其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林业行政部门领导和管理,并接受上级林业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任何单位不得向苗圃平调劳务、资金、产品
苗圃的土地不得侵占,国家建设必须占用苗圃土地时,要与林业主管部门协商,报省、市、区林业行政部门批准,所占用的土地和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
苗圃搬迁、改建、合并、撤销和改变经营方向、领导关系,都必须报请原批建单位审批,不得任意改动
新建苗圃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报省、市、区林业行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 苗圃必须由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苗圃的规模和任务,本着精简原则核定编制
选拔能执行党的路线、政策,年富力强,懂业务的人员担任主任,并配备好技术、财会干部和工人
苗圃固定工人要按常年用工配备,生产忙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