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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评析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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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评析及借鉴 ■ 方思越 卢璐 复旦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24) 07-272-02 摘 要 两大法系代理立法上存在诸多冲突,随着国际贸易的迅速进展及相关代理行为的增加,国际社会试图促进国际代理立法的融合,《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正是这一尝试的典型成果。本文试通过对《代理公约》及两大法系代理制度的比较,为完善我国外贸代理立法提供新视角。 关键词 《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外贸代理制 一、《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中两大法系的融合体现 两大法系在代理制度上存在诸多冲突,大陆法的代理制是建立在将委任与代理权严格区别开来的“区别论”基础之上,而英美法的代理制是建立在委任与授权“等同论”的基础之上。但由于两大法系的代理制度具有可比性和相融性,国际社会试图统一代理制度,其中以《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最为完善。公约是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起草,于 1983 年 2 月通过,目前尚未生效。我国政府于外交会议最后文件上签了字,但目前尚未加入。该公约是迄今为止在国际代理法方面最成功、最完备的国际公约,是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重要补充。下文将具体分析公约如何融合两大法系代理制度。 (一)代理概念 公约中的代理包含以本人名义及不以本人名义的代理,也包括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代理公约第 1.4 条规定“无论代理人以他自己名义或以本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均适用本公约”。该广义代理概念实际上等同于英美法代理概念①。 (二)适用范围 关于代理人活动的性质,第 1.2 条规定“本公约不仅适用于代理人订立合同,而且也适用于代理人为订立该合同或有关该合同履行所实行的任何行为。”即包括订立货物的合同时及履行该合同的任何行为。英美法院的多数判例和《美国代理法重述》第 17 条认为,凡是可以由被代理人亲自实施的法律行为均可委托代理人实施。这表明公约调整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全过程,而且将代理行为由法律行为扩大到虽非法律行为但却是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突破了大陆法系关于代理是法律行为的观念。第 4 条将几种特别的代理人排除适用范围之外,这与大陆法系一致。 (三)代理权的设定与终止 公约虽只调整代理关系中的外部关系,但在第二章和第四章分别对代理权的设立和终止做出了相应规定。 代理权设定方面,公约第二章规定“可以用任何方式予以证明”。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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