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自动监测设备委托运行管理合同甲方: 乙方: 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 28 号)、国家环保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24〕6 号)、自治区环保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新环财发〔2024〕307 号)、《关于批转自治州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社会化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24〕22 号)的相关规定,要求企业已建成投运的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实行第三方运营,现甲方将已安装并投入使用的在线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营维护工作委托由乙方负责,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协议如下:一、甲方1、根据国家、自治区、自治州要求安装、建设自动监测设备,并在签订合同后交付乙方(第三方运营公司)进行维护、运营。2、负责自动监测设备站房安全、供电、供水和机房内空调正常运转,配备专门人员配合乙方(第三方运营公司)的维护和运营工作。3、甲方委托乙方运营的设备及配套设施应保证其完好性,如设备存在问题,乙方应在交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甲方在乙方的指导及协助下负责对设备存在的问题进行维修及改进,维修及改进产生的费用不包含在本次报价内。4、保证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对当天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数据要进行监控,因生产过程、治污设施问题造成在线数据异常等要上报昌吉州环境监测站监控中心和县环保局。5、按时支付自动监测设备年运行费用,每半年支付一次,乙方维护完成每半年工作后,乙方提供服务类增值税发票,次月甲方支付半年维护费用。6、甲方需提供乙方进厂维护设备的方便条件。二、乙方1、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率不低于 95%,运营的监控设施巡检率不低于90%,有效数据传输率不低于 90%,异常情况响应率不低于 90%。2、自动监控设施维护、保养和运行按国家 HJ/T355-2024 标准、HJ/T75-2024 标准执行。每周对辖区内的自动监控设施至少进行现场维护巡查一次;每季进行重复性、零点漂移、量程漂移实验、水质质控样比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自动监测设施运行正常、监测数据精确。3、企业对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移位、更换等工作,乙方给予积极配合。配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当地质检部门做好自动监控设施的强检工作。5、故障排除与应急预案。(1)能及时诊断排除的故障,如电磁阀控制失灵、膜裂损、气路堵塞、数据采集传输仪死机等,出现一般故障须在 8 小时内到达现场(夜间、雨雪天气除外),24 小时内修复,复杂故障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