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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七彩阳光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于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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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红民初字第 6144 号原告天津市七彩阳光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纬路金兆园社区11 号楼 202 号。法定代表人徐金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美华,该公司职员。被告于洋。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源天佳立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源天佳立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3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源天佳立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5 元,由原告天津市七彩阳光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商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魏欣文章来源:http://www.lvban365.com/falvwenshu/minshianjian/1001300.shtml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 25 日至次月 15 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 25日至次月 15 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假如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 3.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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