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燃气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一、总则(一)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二)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制度。(三)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及时、 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 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四)事故级别的划分1. 一般事故:指轻伤事故(损失工作日1 天以上 10 天以下)、经济损失50元以上 3000 元以下,无次生灾害的事故。2. 重大事故:指重伤事故(损失工作日10 天以上)、多人事故(一次轻伤3人以上含 3 人)、经济损失 3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无次生灾害的事故。3. 恶性事故:指死亡事故、经济损失10000 元以上、发生着火、爆炸事故,或造成停气 24 小时以上的事故。2(五)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履行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工作职责。(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七)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二、事故报告、抢险、施救(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 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二)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 事故的简要经过;4.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 已经采取的措施;6.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3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 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行为:1. 报告事故时间超过规定时限;2. 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3. 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