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对风投赌协议条款的处理 目前流行的引入私募后再运作上市的模式中,多数企业都与私募机构签订对赌条款,一方面是保障了私募资金的安全性,另一方面也是企业能获得高市盈率的一项承诺
但是对赌协议条款多是涉及董事会的权限、股份回购、上市时间限制等特别安排条款,这可能会影响到拟上市企业的股权稳定性等问题,在保代培训中,证监会也明确表示对于涉及到股权方面/董事会 1 票否决/优先清算等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条款,或是可能造成股权或经营不稳定的条款在上会前要取消或终止,实际情况是在反馈意见中就清理了,否则强行上会,估量很悬(如林丰牧业)
下面是关于对赌协议条款的披露和处理的案例,通过讨论我们或许可以看到一些处理的思路
案例一:江苏东光微电子(002504) 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反馈意见一、3、2024 年底中比基金对发行人进行增资,此后一直是发行人第二大股东
请补充披露:(1)中比基金增资发行人的协议的主要内容;(2)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和决议情况;(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任免情况;(4)公司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的其他协议或安排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审慎发表意见
(一)中比基金增资发行人的协议的主要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比基金增资发行人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名称:《增资协议》 2、签约主体:甲方为沈建平、詹文陆、徐志祥、林钢、李国华、陈俊标、钱旭锋;乙方为中比基金
3、协议核心内容:(1)增资目的:甲方为扩大发行人市场份额,购进新设备,引进乙方作为新的投资者对发行人进行增资,并将增资款专项用于购买 VDMOS 生产线
(2)增资时间:沈建平、乙方于协议生效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增资款汇入专项账户
增资方将增资款汇入公司指定的专项账户日为增资方行使股东权利的起始日(简称“起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