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工伤私了协议的法律效力学号1165001262469姓名王达想案由当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大部分受伤的劳动者都选择与用人单位签订和解协议。一方面,可以避开双方就此事过多纠缠;另一方面,在双方都自愿签订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劳动者能较快拿到相应的赔付。但是,假如用人单位未根据劳动者的伤残等级赔付,在劳动者不清楚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所获得的赔偿很可能低于法定的赔偿数额。对于这种私了工伤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在实践中仍存在较大分歧。案情简介王某在一家公司上班,公司一直未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参加工伤保险。2012 年 6 月 11 日 21 时许,被害人王某在去上班的路上被一拖拉机撞翻,昏迷不醒,肇事司机逃逸。公司在王某送医院抢救的过程中用去 3 万余元,王某家人也用去了 8000 多医疗费,但王某一直没有苏醒过来,王某家人要求公司继续出钱抢救王某,但公司称除非王某家人同意与公司签下“XX 公司一次性付王某家属 6 万元,无论王某能否苏醒,均不再与公司有任何联系”等内容的书面协议。因为救人心切,急需交医药费,王某的家属不情愿的在协议上签了字,但王某最终未能苏醒过来。之后王某的家属在进行工伤认定后向公司要求支付王某因工死亡的相关待遇,公司以已与王某家属签订了书面协议为由,拒绝支付相关待遇。案件焦点公司与王某家属签订的工伤私了协议赔偿标准远低于工伤认定标准,此私了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争议与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协议有效,王某家属不得再向公司要求王某因工伤死亡的相关待遇。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根据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王某家属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签订的书面协议具有完全的认知能力,对其产生的法律效力应具有预见性,因而签订的该协议为有效协议。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协议无效。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4]12 号)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提出的协议是在王某昏迷不醒,继续用钱的情况下,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