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办法粤财采购[2024]15 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实施,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8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供应商的招标投标及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统一确定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并以承诺书的形式固定下来,由采购人在供货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及其货物的一种采购形式
第三条 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货物,应当采纳协议供货形式采购
适合协议供货形式的服务类采购项目,也应当纳入协议供货范围,实行定点采购管理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货物和跨部门服务、重复购买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当采纳协议供货形式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由各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制度、确定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范围、核准协议供货供应商招标实施方案
第五条 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拟订协议供货供应商公开招标实施方案,根据省财政厅授权组织协议供货供应商的公开招标活动,确定中标供应商并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供货协议
第二章 协议供货供应商招标程序 第六条 省政府采购中心可以将招标事项委托具有资质的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承办,但应当事先获得省财政厅批准
第七条 省政府采购中心或其他受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制定协议供货供应商公开招标实施方案并报省财政厅核准
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协议供货范围、中标比例、评标标准、协议有效期、协议执行要求、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八条 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且是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厂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