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山东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范本)订立合伙协议人:以上发起合伙人发起设立山东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明确本所的性质及组织形式,确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本所章程,全体合伙人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章 律师事务所第一条 本所是发起合伙人 、 、 依照《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及行政管理规章,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组合,自筹资金发起设立,并经山东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合伙律师事务所
第二条 本所名称: 英文:办公住所:第三条 本所根据“自愿组合、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积累”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律管理、自我进展的运行机制
内部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管理机构或机制,制定完善的内部规章制度,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仔细执行
在执行中,主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指导、检查
合伙人对本所财产享有管理权和所有权,对外由合伙人对本所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条 本所全体合伙人及执业律师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仔细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等各项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本所在管理和执业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法律规范本所组织与行为、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以及本所与聘用人员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本所及各合伙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 本协议与法律法规及本所章程规定相抵触的,均视为无效,应当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所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合伙人第八条 本所合伙人为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生效之本所合伙协议以及备案之补充合伙协议上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