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怀孕期间合同到期解除合同的纠纷一女工在怀孕期间合同到期解除,由此引发与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
据了解,类似个案在一些企业里时有发生
如何依法保护女职工在“三期”中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亟待关注和解决的课题
近日,深圳市布吉镇秀峰工业城某公司的一员工向记者投诉说,她在怀孕期间被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解雇,员工称,她在合同期内向公司出具了身孕证明,但公司仍然和她解除了劳动合同
她向劳动部门投诉,公司却说对员工有身孕一事并不知情
她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随后还起诉到法院,公司又说是员工自己不愿履行劳动合同
事实经过到底如何呢
怀孕期间合同到期,女工与公司发生经济补偿纠纷记者见到当事人刘娟时,她已经有九个多月的身孕了,行动不是很方便
刘娟介绍说,她在公司工作了将近 10 年,一直担任生产主管一职
2024 年 6 月 1 日,公司和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到 2024 年 8 月 31 日止
2024 年 8 月 1 日,经布吉人民医院诊断,刘娟已经怀孕 11 周,并存在漏胎问题
为保住胎儿,医生建议她至少卧床休息七天
当日,刘娟便拿着医院临检报告单和医生诊断书,到公司要求请假七天,以保住胎儿
公司告诉刘娟,因为她是生产主管,请七天假太长了,希望她能只休息三天,算带薪休假
之后这段时间,刘娟只休息了几天,坚持正常上班
8 月 28 日,公司向刘娟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函》,通知刘娟到 2024 年 8 月 31 日劳动合同期满
8 月 31 日,刘娟坚持上完了合同期内的最后一天班
9 月 3 日,公司通知刘娟去公司领取工资
因自己是在怀孕期间被公司解雇,刘娟要求公司做一定的经济补偿
但公司一负责人告诉刘娟说公司还没有处理这种事情的先例
于是,刘娟没有领取工资,到劳动部门投诉
9 月 4 日,劳动部门派人到公司了解情况,并进行协调
公司否认了刘娟出示过明确的怀孕诊断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