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商品房买卖活动,方便商品房交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合同或现售合同
本办法所称登记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通过全市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暨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备操作系统)即时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监督的组织实施,提供网备操作系统的入网权限管理、网络系统维护等信息技术支持,承担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高新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变更、注销,由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法律规范、便捷、及时、高效的原则办理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商品房现售备案时,应当同步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用户认证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众信息网公示以下信息: (一)商品房销售的相关信息,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备案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座落、房屋类别、可预售建筑面积;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商品房的楼盘表及建筑面积测绘成果;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四)商品房源的销售状态和权利限制状况; (五)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监管账户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