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承揽合同中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256 条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根据约定提供材料
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实行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本条规定了由定作人提供材料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承揽合同中,根据承揽工作性质或者交易习惯,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并且应当约定提供材料的时间、数量和质量
定作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揽人提供符合约定数量和质量的材料
该材料主要指承揽立作所必须的原材料,如制作家具的木材,制作衣服的面料等
承揽工作的对象(亦称为工作基底),如修理电视合同中的电视,印刷合同中的原稿等,也属于材料范围
当定作人按约定提供原材料后,承揽人应当立即检验原材料
检验的内容主要包括原材料的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原材料的质量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假如经承揽人检验,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符合约定,承揽人应当确认并通告定作人
假如经检验,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足的,承揽人应当通知定作人补齐;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揽人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以达到合同要求
因承揽人原因,未及时通知定作人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影响完成工作时间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约定而未通知定作人的,视为原材料符合约定,因该原材料数量、质量原因造成承揽工作不符合约定的,由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修理、更换、减少酬劳或者解除合同,造成定作人损失的,承揽人应当赔偿损失
定作人在接到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实行措施,补齐或者更换原材料使其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因定作人迟延补齐、更换的,工期顺延;定作人未实行措施补齐、更换的,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