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报废车辆购销协议甲方:广安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乙方:广安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公司 根据国家《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将所回收集中处置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报废汽车以及交警部门收缴罚没车辆(含摩托车)出售给乙方,并达成如下购销协议:一、范围:2024 年 8 月 15 日至 2024 年 8 月 14 日止,甲方所收回集中处置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报废汽车以及交警部门收缴的罚没车辆(含摩托车)。二、数量:按甲方提供的数量进行收购。三、价格:小轿车(红旗、桑塔纳、雅阁轿车 1 吨以上的)700 元/辆。缴型车(奥拓、长安等 1 吨以下的)350 元/辆,越野商务车1000 元/辆。中型客车 1400 元/辆,中型货车 1800 元/辆。特种罐车 2100 元/辆,125 型摩托车 85 元/辆,70 型摩托车 60 元/辆,150 型摩托车 120 元/辆。四、付款方式:银行转帐结算。五、甲乙双方的责、权、利:下载后可任意编辑1、甲方协调原车辆使用单位按规定提供报废汽车已有的相关证件及车辆注销所需的相关手续。2、乙方必须根据足额支付购车款。3、乙方必须及时在甲方协调原车辆使用单位提供的相关手续的基础上到车管部门办理报废车辆的注销手续,并将车管所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提供给甲方,否则,因未及时注销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4、乙方自行到甲方指定的地点提车,一切费用自理,必须做到安全行驶,并在交警的监督下解体,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安全责任和法律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六、其他事项: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调解决。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广安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甲方代表:联系电话:乙方:广安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公司乙方代表:联系电话:下载后可任意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