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抵押合同未经登记的法律后果如何认定发布部门:席志国 蔡卫华 来源:北京地籍资讯 2024 年第 15-16 期 时间:2010-10-18【案情介绍】2004 年 6 月 8 日,丙公司与甲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及相应的抵押合同,约定由甲银行向丙公司提供中长期借款共计 7150 万元整,丙公司则以其位于某市某乡工业园小区的 33400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位于其上的三栋房屋产权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合同签订后,甲银行便为丙公司发放了贷款
后甲银行请丙公司与其办理抵押登记,而丙公司只是将其抵押的房屋、土地产权证交给甲银行,但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去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因此双方一直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借款到期后,由于丙公司无力偿还贷款,甲银行将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在诉讼中,乙银行也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在诉讼中也主张就该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优先受偿,并提供了办理了产权抵押的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而甲银行则以其抵押在先,且甲银行持有丙公司的房屋、土地产权证为由要求优先受偿
经法院调查得知,丙公司在将房产证和土地证交给甲银行取得贷款后,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声称房产证和土地证书遗失,要求补办,房屋和土地部门在按相关的程序进行公告后,为其补发了土地证书,丙公司便又拿着权属证书到乙银行抵押贷款,双方签订了贷款协议和抵押协议,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担保法》第 41 条和第 42 条的规定,以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进行抵押的必须要登记,抵押合同从登记时生效,因此若抵押合同没有登记的则抵押合同无效,本案中甲银行与丙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由于没有登记因此无效,故甲银行无权就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乙银行与丙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因为已经登记并且没有其他无效事由因此是有效的,故可以就该不动产优先受偿
判决做出后甲银行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没有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