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抵押登记对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影响 所谓合同的效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推断合同是否具有效力主要是依据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条件
由于立法的疏漏或人们对法律理解、运用的方法各异,对于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认定易引起理论或实践上的混乱
有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主张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同时发生的观点,亦有依据担保法第四十一条“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将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抵押合同一概认定无效的做法
上述观点、做法均有偏颇
我国的合同法以鼓舞市场交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
担保法的立法宗旨中,核心内容是保障债权的实现
对于作为从合同的不动产抵押合同,应以主合同的成立生效为条件
对于主合同有效,已签订的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如无其他债权人主张权利或者导致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判令补办抵押登记;因登记机关的原因,抵押人已将抵押财产的权利凭证交付给抵押权人的,可以认定抵押权有效设定,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人无过错的,可判令负有办理抵押权登记义务的当事人承担的违约责任
为此,本文拟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的设立二组法律概念入手,谈一谈抵押登记对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影响
一、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特点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二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这组概念在合同法实施之前未加严格的区分
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形成合意
而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
除此之外,合同成立的条件应具备:(1)订约主体应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具备法律规定的要约与承诺达两个阶段或过程;(3)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而合同生效的要件,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